朋友之間相約投資做生意,有人承諾“賺了大家分,賠了算我的”,最后因虧損散伙導致對簿公堂,雙方到底算是合伙還是借貸?
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案件,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的資金往來屬于民間借貸。
2022年2月,楊某打算經營零食店,因資金不足,便動員好友張某加入投資,并承諾“賺了大家分,賠了算我的”,張某欣然答應。隨后,張某出資3萬元用于購買設備,楊某出資2萬元用來租房。二人口頭約定由楊某自主經營,張某不參與店鋪管理及決策,楊某每月需向張某分紅1500元。其間,楊某先后四次共支付給張某6000元。后因店鋪經營不善,楊某未按時支付“分紅”給張某。
投資期滿后,張某依據(jù)先前承諾,多次要求楊某退還其3萬元投資款,但楊某稱二人屬于合伙關系,張某投資的3萬元已經全額虧損,沒有義務退還張某的投資款。多次協(xié)商無果,張某遂將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楊某作出“賺了大家分,賠了算我的”的承諾下,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是合伙投資還是民間借貸。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xié)議”。
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楊某雖然口頭約定3萬元為合伙投資款,但被告楊某自主負責經營事項,原告張某僅支付3萬元投資款,并不參與實際經營,采用固定分紅方式收益,雙方的約定不具備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真實意思表示的性質應屬于民間借貸關系。
且在訴訟中,楊某未提交其他證明存在合伙關系的證據(jù)。本案法律關系應當按照民間借貸關系予以處理,雙方約定的固定分紅本質上屬于利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規(guī)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向原告張某返還借款3萬元;利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為8280元,扣減掉已經支付給原告的6000元,楊某還應支付2280元利息。
現(xiàn)實生活中冠以“合伙投資”之名的民間借貸行為比較多見。合伙與借貸分屬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司法實踐中,區(qū)分二者需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合伙具有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特征;第二,無論借貸關系中的借貸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應按照雙方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第三,對于“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情形,不應拘泥于協(xié)議名稱,而應綜合考量協(xié)議達成的背景、協(xié)議內容、履行過程等,綜合分析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體現(xiàn)個人真實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關系,確保合同內容與合同名稱真實一致。如果想要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合同,明確合伙重要事項,仔細審查協(xié)議條款,避免陷入投資陷阱;如果是借款收息,借貸雙方應簽訂借款協(xié)議,最好對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形成書面記錄,留存相關證據(jù),以免后續(xù)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